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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誓

【归档】2023-05-15

简介发誓

发誓又叫赌咒,是神判中最普遍的、也是最温和的解决是非争执的一种方式,所谓“讼事易理,往往神盟了事”。发誓又有几种做法,一是对天发誓。人们认为苍天至高无上。它创造了万物,也最了解人间是非善恶。因此遇到是非冤屈,就对天发誓祈求老天爷惩恶扬善,辨别是非。比如发生盗窃纠纷,原告和被告焚香祷告后,各自发誓,被告说:“我没偷某某的东西,如果偷了,被雷打死,被火烧死,被水淹死!”原告则发誓说:“我的东西就是某某偷的,我若诬赖他,我也被雷打死,被火烧死!”被告或说:“我若偷了你的东西,断子绝孙;你若诬赖我,你也断子绝孙!”一是对神发誓。“若争讼两不相下,则就显赫神灵叩庙设誓,限日求报。有验者讼即得理,众皆直之。“(《广西省上林县志》)。“常有两造争执,黑白难分,辄令取香烛向土偶发誓,表明心迹,理曲者,恒惶恐不敢为,事反因此得解。又与人谋事,虽有契约,恐后失其效力,辄于事前当神发誓,则此后信如金石" (《广西省邕宁县志》)。事实上上面讲的情况,全国很多地方民间都是这样做的。就“显赫神灵叩庙”来看,有的到城隍庙,因城隍是一县的阴间长官;有的到雷公庙,因雷公正直最具威力;有的到土地庙,因土地菩萨是管一方的行政领

导;有的则去找判官,因判官掌管生死簿,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。对神发誓一般都要焚香礼拜,隆重的还要杀猪宰羊上供。发誓时有的宣读固定格式的誓词;不用誓词的,双方要跪在神像前申报自己的名姓和生辰八字;有的在焚香烧纸后,还要击鼓请神。若是纠纷发生在一个家族之内,那么,双方就到本族祠堂,跪在祖宗神位前发誓,请列祖列宗判断是非。因为家丑不可外扬,家族内发生纠纷,传出去容易遭人耻笑。在祖宗面前发誓,誓词一般都较和缓。什么“断子绝孙"、“全家死绝”之类的词句是绝对不许用的,以免危及整个家族。一是杀牲发誓。“凡有争讼不告官,必杀鸡狗誓于神,以求平其曲直。" (《云南图经志书》)。

“负屈奠白,诣神前发誓者,曰: `赌咒';执雄鸡瞥斩其颈者曰: `砍鸡'。" (《铜仁府志》)还有刹狗的。用砍鸡刹狗解决是非争执,主要流行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。采取这种方式,只要一方愿意买鸡或狗,另一方愿意砍鸡刹狗即可进行。双方约定时间地点,并各约请二、三证人到场。砍鸡在土地庙前边进行。刹狗则在土地庙旁侧进行,因为土地菩萨不吃狗肉,届时,双方先发誓,然后由买鸡者双手将鸡按在土地庙的门朸上,砍鸡者以左手抓鸡头,右手持刀将鸡头砍下。按当地习俗,在砍鸡刺狗三年内,如有一方死亡,则认为此人做了亏心事而应了誓言。有的少数民族则在庙内由“魔公"(巫师)主持杀牲发誓。一是饮血酒和洒血酒。这种发誓方式,在湘西苗族地区相当盛行。苗人"遇有冤愤,必告庙誓神,刺猫血滴酒中饮以盟心,谓之`吃血',吃血后三日,必宰牲酬愿,谓之悔罪做鬼。其人庙,则膝行股栗,没敢仰视。抱欠者则送巡不敢饮。其誓必曰:你若冤我,我人发人旺,我若冤你,我九死九绝,犹云祸及子孙也。不能赴庙者,建拜亭于路,于亭前誓盟。舆骑过亭必下,尊之至也 。 事无大小,吃血便无反悔。否则官断亦不能治 。 盖苗人畏鬼,甚于畏法也。”(胡朴安 《 中华全国风俗志· 湖南部 》 ) 。 吃血酒又有两种方式: 一种是“吃鸡血"。原告备雄鸡一只,酒一碗,纸钱若干,与被告、巫师同去土地庙。先将鸡宰杀,滴血于碗内,巫师同时念咒请神,然后当事者各喝一口鸡血酒,就此了却纠纷 。 另一种就是“吃猫血“多在发生重大盗窃案或严重纠纷时采用 。 吃猫血必须在天王庙白帝天王神前发誓 。 苗族最敬畏白帝天王,认为在天王庙发誓是最郑重的举动。洒血酒以怒族和保偎族最具代表性 。 凡发生纠纷,如侵犯他人财产、偷盗或通奸,由 失主宰鸡,将鸡血滴于酒中,再秘密地将血酒洒于寨外某处,洒后,谁若是首先路过此地,即被认为是肇事者。此人定会被鬼魂附身而死 。 争执双方有则时请本寨几位男性老人做仲裁,由方当栽着双仲者的面将一碗血酒泼洒在地,然后对天赌咒, 至此,纠纷即告了结 。 饮血酒,砍鸡要用雄鸡,可能是由于雄鸡司 晨, "喔喔" -啼 , 天即拂晓 。 古代日出而作,日落而息的初民在度过漫长的、恐怖的黑夜后,看到日出光明,因而认为雄鸡是一种具有神性的特殊动物 。 敬神祭鬼用雄鸡,在汉族地区亦同此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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