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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蛊术

【归档】2023-05-15

简介毒蛊术

早在两千多年前,史籍中就有蛊毒的记载,《左传·昭公元年》记述:晋侯在秦国求医,秦伯让一位名和的医师去为晋侯治病,和说:“病不可为,是谓近女,生病如。”看病出来,医和将情况告诉赵孟。赵孟问他什么叫蛊?医和说:"於文,皿虫为蛊。穀之飞亦为蛊。在《周易》中,女惑男,风落山谓之蛊。皆同物也。”毒蛊术就是用毒虫害人。《说文》解释为:"蛊,腹中虫也。”《春秋传》曰:"`皿虫为蛊',晦滛之所生也。枭磔死之鬼亦为蛊。”《通志》中还讲了造蛊之法:“以百虫置皿中,俾相啖食,其存者为蛊。”所谓“皿虫为蛊“,是指将毒虫如蛇、娱蚥之类置于容器(釜、瓮或罐)中.加以密封,埋在土中,或放在床下,使虫自相残杀,经过一段时间开封,视其独存者,便可为蛊害人。制蛊,多在端午那天,乘其阳气极盛时制药,据说这样才能致人于病、死。关于制蛊法,李时珍《本草纲目》亦有记述:“取百虫入瓮

中,经年开之,必有一虫尽食诸虫,即此名为蛊。”几种说法大体一致。说明蛊毒术确为一种充满神秘色彩、令人畏惧的法术。

据民俗学家调查,蛊,大体有十一类,具体分为:金蚕蛊、蛇蛊、篾片蛊、石头蛊、泥揪蛊、中害神、疳蛊、肿蛊、癫蛊、阴蛇蛊、生蛇蛊。金蚕是种特殊的虫类。《汀州府志》记述:"赖子俊、廖高蒲,皆上杭人,翁婿也。子俊传其妇翁张德之术,于每年提取百虫封贮瓦罐,令自相残食,逾年启视,独有一虫,形如蚕色。”《说郛·蟆府燕闲录》记述:“南方人畜金蚕,蚕金色,食以蜀锦,取其遗粪置饮食中以毒人。

人死,蚕能致他财使人暴富。而遣之极难,水火兵刃所不能害。必多以金银置蚕其中,投入路隅,人或收之,蚕随以往,谓之`嫁金蚕'。”根据以上说法,金蚕是用多种(一说十二种)毒虫密置皿中制作的,即 "皿虫为蛊"。过去福建、广西一带养金蚕的人很多。据说养金蚕的人家特别干净,没有一点蛛丝,过去旅客遇到这样人家就要特别警惕,因为吃了他家的食物,便会腹胀而死。毒蛊除金蚕非常特殊外,其他蛊毒皆为虫蛇之类,但毒性亦极大。癫蛊,把蛇埋入土中,取菌以毒人,中毒后心跳头眩,喜怒无常 。 饮酒,药毒辄发,俨同疯癫 。 疳蛊,又谓之“放蛋”、“放疳"、“放蜂“,用娱蚣、小蛇、蚂蚁、蝉、蚚蚓、妯虫和头发等研末为粉,置于房内或箱内所刻的五瘟神像前,久之便成毒药。中蛊后腹胀、腹鸣、腹痛、欲泻,上下冲动。泥鞦蛊用竹叶和蛊毒放入水中浸泡,使泥鞦带毒。吃了这种泥鞦,肚内似有泥鞦游动,有时冲上喉头,有时滑到肛门,如不知治,必死无疑。中害神使人中毒后额焦、口肿、神昏、性躁,耳闻邪鬼声,自感如犯大罪,如遇恶敌,常想自尽。其他如阴蛇蛊、生蛇蛊中毒发作后,都很难救治。蛊,或有形或无形,中毒后从表面上看,很难辨认 。 但是,可用下述三种办法加以判断:一是以黑豆(或黄豆)放在口中咀嚼,如口中不感腥味,则已中毒。二是以炙甘草一寸咀嚼,咽汁随之吐出的,已中毒。三是把银针插在煮熟的鸭蛋内,含入口中,一小时后取出,如蛋白俱黑,则已中毒。预防中蛊也有五种办法:一是凡房屋干净,无灰尘蛛网的,多为藏蛊之家,不可与之往来。二是旅途留宿进食,在饮食茶水、菜饭之先,看到主人用筷子在杯碗上敲动,说明是在施毒,必须立即向主人发问:“食内莫非有毒?”一经点破,即可免于受毒 。 三是外出携带大蒜头,进食前,先吃大蒜头,有蛊必吐,不吐则死,主人怕受累,也就不敢下蛊。四是用大荸荠切片晒干,辗成粉末,每天早晨空服用白开水冲服二钱,纵入蛊家,也可避害。五是外出不宜饮酒,因为蛊由饮酒而中毒,分外难治。中蛊毒后也不是不可解除, 一般用雄黄、蒜子、菖蒲混合以开水吞服,使之泻去恶毒。也有用娱蛉、蚚躬I等以毒攻毒的。据说金蚕最怕刺蝟,所以刺蝟是专治金蚕的特效药物 。

史籍方志中关于用蛊制人的记载很多,下面择举三例,以说明这确是一种神秘的、值得研究的问题 。《 粤东笔记 》:"粤东之估(指商人、行商)往赘西粤土州(土著住地,即少数民族地区)之妇人,寡者曰`鬼妻',人弗取也。估欲归则必与要约三年返,则其妇下三年之蛊;五年,则下五年之蛊,谓之定年药。愆期,则蛊发膨胀而死。如期返,其妇以药解之,辄得无恙。土州之妇盖以粤东夫婿为荣,故有谚曰: `广西有一留人洞,广东有一望夫山。'以蛊留人,人亦以蛊而留。”《湘西苗族调查报告》(商务印书馆 1947 年版): “旧刑律有`造蓄蛊毒'之条,而苗族中则至今仍秘密存在,“《乾州厅志》卷七云:"苗妇能巫蛊杀人,名曰`放草鬼'。遇有仇怨嫌隙者放之,放于外,则虫蛇杀五体;放于内,则食五脏,被放之人或痛楚难堪,或形神萧索,或风鸣于皮肤,或气胀于胸膛,皆致人于死之术也。将生前一月,必见放蛊人之生魂,背米而医物,谓之催药。病家如不能治,不一月人即死矣。闻其法不论男女皆可学。必秘设一坛,以小瓦罐注水,养细虾数枚,或置暗室床下土中,或置远山僻径石下。人得其瓦罐焚之,放蛊之人亦必死矣。放置时,有能伸一指放者,能戟二指放者,能骈三指、四指放者。一、二者尚属易治,三指则难治,四指则不易治矣。苗人畏蛊,不学其母法,唯苗妇暗习之。嘉庆以前,苗得放蛊之妇则杀之。嘉庆以后,苗不敢杀妇,则卖于民间,民间亦渐得其法。黠者遂挟术以取利。”《永绥厅志》卷六亦云:“真蛊妇目如朱砂,肚腹臂背均有红绿青黄纹,无者即假。真蛊妇家无有毫厘蛛丝网。每日又须置水一盆子堂屋,将所放之虫蛊吐出,入水盆食水,无者即假。真蛊妇平日又必在山中,或放竹篱在云中为龙斗,或放斗篷在天上作鸟舞,无者必假。真蛊妇害人百必死,若病经年,即非受蛊。”又:蛊术只女相传。如某蛊妇有女三人,其中

必有一女学蛊,但不一定要传亲生之女,普通女子亦得相传。如有一女子向蛊妇学习女红与唱歌,蛊妇见此女可以传授蛊术,即在无意之中问女:“你得了!“女即生病。如欲病好,非向其学习蛊术不可。传授的仪式与咒语,无从究得其详。蛊妇设有蛊坛,或在家中隐蔽处,或在山洞中。闻有一蛊妇设坛在家,一日早饭后,俟寨中人上山工作之际,妇即关门在家烧温水为神偶沐浴,不意为小儿所见。翌日,妇上山工作,小儿仿效之,烧沸水为神偶沐浴,将蛊偶烫死。中有一偶即为蛊妇自己之魂所附。妇在山上即已自觉,返家换衣后,即气绝身亡。蛊妇眼红,如不放蛊,自己要生病,脸变黄色。放蛊中一人,蛊妇自己可保无病三年;中一牛,可保一年;中一树,可保三个月。猪亦可放,狗则不能。故蛊妇怕狗。中蛊者的病象,脸呈黄色,想吃吃不下,大都腹胀。急医亦能痊愈。 1928 年,凤凰县发生一蛊毒案。有一苗人, 二子相继而亡,疑为同寨蛊妇作祟。后告官抄搜其家,在隐蔽处抄出 一 瓦罐,内有蛇、鳖、蛉蟆等物,并有纸剪的人形。因证据确实,即将蛊妇枪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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